通01环罚【2023】66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5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66号

当事人: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54425174

法定代表人:许钾

住所:海安市角斜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5日、6日,执法人员因接到南通生态指挥调度中心2次三级预警、1次二级预警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次预警均反映你单位成品定型废气排口西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经调阅你单位成品定型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历史记录,发现非甲烷总烃在3月4日12时,6日2时、3时、6时、7时有4次超标,其中3月6日上午3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83.96mg/m3,超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60mg/m3排放限值的0.399倍。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检查时还发现你单位印花蒸化废气排口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历史记录显示3月4时0时至5日上午9时状态显示为故障,且该时段非甲烷总烃数据缺失,平台传输显示为0。同时你单位废气在线运维单位江苏沥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提供你单位成品定型西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操作日志历史记录显示:2月27日、28日,3月1日、2日、3日也有状态显示为故障的记录。2台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你单位均未在12小时内发现并及时查明原因,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5日、3月6日、3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成品定型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事实;

2.2023年3月13日、3月15日、3月22日、3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成品定型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事实;

3.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钾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调查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4.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5.2023年3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

6.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与江苏沥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运维方为江苏沥环科技有限公司;

7.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验收台账复印件及校准证书复印件1组,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已经验收合格;

8.2023年3月6日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和故障数据确认单复印件1份,证明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事实;

9.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年加工8500吨经编、纬编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及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产污环节和废气治理工艺;

10.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印花蒸化废气排口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历史记录截图与成品定型排口废气监控设备历史记录截图各1组,证明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事实;

11.江苏沥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品定型排口vocs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数据导出情况说明及历史数据拷贝1份,证明你单位成品定型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排放事实;

12.江苏沥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技术人员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13.江苏恒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2份,证明你单位成品定型西排口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正确有效;

14.2023年3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出具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超标数据技术审核意见的请示》文件1份;

15.2023年4月1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超标数据的技术审核意见》文件1份;

16.2023年3月4日与3月6日海安华强染整有限公司成品定型西排口平台预警信息截图及超标数据截图1组,证明你单位成品定型排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听证,未陈述申辩。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10%,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7%,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拾柒万元。你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完成定型机油烟净化装置维修主动整改。4月21日在现代快报A12热搜版面登报致歉,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情节裁量表: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5%,被处罚人公开承诺道歉:通过报纸、电视等主动承诺致歉的-2%,合计给与7%减免,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拾万元。你单位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1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元。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