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6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6号

当事人:江苏云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T7PE94A

法定代表人:唐江丽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天益路4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根据用电监控异常线索暨“双随机”执法任务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底漆房内有刚喷完漆的工件正在晾干,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江苏云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5%,环境违法次数4%,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捌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