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45号
当事人: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U8506M
法定代表人:俞加平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自由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25009轮次中,2025年9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型号:LRCD2000-WV),使用抽取式采样法进行采样,执法人员检查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中的采样设备,发现采样风机不在运行,叶片不在转动,无法采集废气排气筒中的颗粒物进行自动监测。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9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5年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你单位第三方运维机构海安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负责人瞿晶晶、你单位负责人俞加平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三:2025年11月10日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5年11月10日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俞加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5年11月10日海安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丁小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瞿晶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年9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七: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查询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证据八:2025年11月10日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九: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生态环境部问题线索一份,证明案件由来。
证据十: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5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证据十一:2025年11月10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二:2025年12月3日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9月18日运维单位的运维记录,证明2025年9月18日设备运行正常。
证据十三: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12月3日书面提出陈述:9月18日运维人员维护时,设备正常运行。9月19日晚雷雨天气引起跳闸,20日14时送电后恢复正常测量,故障时长未超24小时。设施改造耗资较大,单位长期经营困难,申请酌情减免相关处罚。
对于你单位的陈述意见,我局于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在9月20日执法人员发现颗粒物自动采样设备风机停运后,运维公司立即重启空开,恢复正常运行,对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予以认可;但你单位未及时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综上所述,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加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玖仟元整。你单位发现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从轻5%系数,最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