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9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09: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9号

当事人:南通浩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4KC122

法定代表人:石钻

地址:海安市白甸镇傅舍村八组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日,我局根据区镇问题线索及无人机巡查对南通浩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期项目建设有注塑机3台,配套建设有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2023年9月份建成二期项目注塑机17台,二期项目注塑废气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有一期2台注塑机和二期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一期项目配套两级活性炭废气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二期正在生产的8台注塑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车间部分门窗未密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钻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主管舒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三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钻、行政主管舒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项目环评、一期验收内容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证据七:南通浩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3年11月25日提交书面陈述报告,提出检查发现问题后已停产整改,采购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通风管道,现已安装完毕正常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2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陆万元整。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现场积极整改,已完成废气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减少5%系数;且于2023年12月23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减少2%系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线上学法减罚专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成绩85分,根据《关于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学法减罚促进企业规范治理的意见(试行)》,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5%;共计减少贰万肆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