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9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16: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9号

当事人:钱生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雅周镇移送线索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位于海安市雅周镇王垛村六组的厂房内开设了一处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点,建设有破碎机1台、清洗机2台、离心脱水机2台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废塑料)-破碎-清洗-脱水-包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海安市雅周镇王垛村六组开工建设。你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4年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钱生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钱生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四:钱生林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五:2023年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六:钱生林所经营项目投资清单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的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金额。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从事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生产,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八:2023年12月5日雅周镇移送线索材料,证明此次本案的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已投入生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