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2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10: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2号

当事人:江苏莱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7NF4HM1X

法定代表人:韩春兰

住所: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九组6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南莫镇线索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3年4月开始租赁厂房从事超长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生产,建设有4条制管生产线、1台退火炉和配套氨气裂解发生器、1台压力泵,总投资金额约76万元。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超长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实际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春兰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钱某某、行政主管霍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12月8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单位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 月25日对你单位厂长钱某某、行政主管霍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的设备采购发票、厂房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书复印件及设备投资清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投资金额。

证据七:江苏莱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项目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九:南莫镇问题线索移交单,证明此次现场检查的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20%,项目建设进程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8%,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长不锈钢连续油管、盘管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