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40号
当事人:海安展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BT1EL94T
法定代表人:许金玺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49号7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8日夜间,我局值班人员接到高新区网格员线索移送,反映你单位夜间在雅仕书苑项目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噪音扰民。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当天混凝土浇筑施工持续至6月29日凌晨两点,当天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3年6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6月28日至29日凌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二:2023年7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项目经理张祝青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6月28日至29日凌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三:海安展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海安展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许金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祝青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2023年6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6月28日夜间22点以后仍在施工作业,当天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七:海安展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包雅仕书苑项目主楼砼浇筑作业。
证据八:2023年6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网格员申报环境问题线索认定表一份,反映雅仕书苑项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