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32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5: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32号

当事人:海安海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2B9K30

法定代表人:谢静

住所:海安高新区园庄路8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面筋生产,你单位生产废水正在从废水总排口溢出,延厂区电动车停放点地面漫流向东,流到废水总排口东侧雨水管网窨井,继续向东流出,流入到你单位南门外雨水管网,检查时你单位雨水管网中闸控呈开启状态,污水最终流入桥港河。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南门南侧雨水井、南门西侧雨水井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南门西侧雨水井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0 mg/L、氨氮浓度为12.6 mg/L、总磷32.8 mg/L、总氮22 mg/L。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 3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谢静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金仁楼、江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4日、3月13日分别对你单位副总经理金仁楼、工人江越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证据六:2024年3月7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批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证据七: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月10日出具监测报告二份,文号为(2024)环监(水)字第(004)号、(2024)环监(水)字第(005)号,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证据八: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