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5号
当事人:江苏焕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C27TBY61
法定代表人:周伯平
住所:海安市李堡镇人民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处理后的污水由厂区外排池经临时排放口排入厂区北侧污水井,最终排向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厂区北侧污水临时排放口取得水样。2024年10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2024)环监(水)字第(115)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区北侧污水临时排放口排放样品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70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规定排放限值的1.34倍。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10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及现场采样情况。
证据二:2024年10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废水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及现场采样情况。
证据三:2024年10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4)环监(水)字第(115)号,证明你单位废水排口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四:2024年10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排口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五: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须通过水处理生物活性污泥法措施后通过一级沉淀池、曝气池、二级沉淀池排放至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
证据六: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七: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周伯平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八:2024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控数据异常记录,证明本次现场检查的由来。
证据十:2025年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证据十二: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证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学法减罚学习考核中获得77分。
证据十三:2025年1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现代快报》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登报致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9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提供学法减罚考试证书,成绩为77分;2025年1月10日你单位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7的裁量标准:一般工业废水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9%;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壹万柒仟元整。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登报致歉,并通过学法减罚考试,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决定对你单位底线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海安市镇南路428号高新区科创园1号楼)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