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南通铭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7G5B765P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

住所:海安市大公镇城北工业集中区C区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区镇执法申请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租赁南通拓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南向北的第二个车间从事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现场有注塑机4台,贴标机1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你单位塑料粒子注塑属于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你单位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调查,你单位总投资额为33.5万元,从2023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0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塑料制品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证据二:2023年10月31日、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证明你单位塑料制品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证据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清单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的总投资额;

证据五: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0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塑料制品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证据七:南通铭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15%,持续时间8%,计算得出罚款金额柒仟贰佰零叁元。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零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