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85号
当事人:南通格霖莱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FA146N
法定代表人:Jean-Marie NAEGELE
住所:海安市曲塘镇工业集中区(花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南侧有一块荒地(未硬质化,未采取防渗措施,长满杂草),荒地的东北角有一个吨桶,吨桶内有约 900 升黄色废水,吨桶南侧荒地里有多处洼地,洼地内积存有黄色废水。我局现场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区内南侧荒地里的黄色废水进行采样,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KDHJ231650),报告显示荒地里的黄色废水化学需氧量最高值为148000mg/L。经调查了解:你单位维修人员用叉车将装有废水的吨桶运到厂区南侧荒地,打开吨桶的阀门直接排放废水,废水渗入土内。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同时发现荒地里有一处黑色油泥,油泥里有多个黑色废滤芯和废化油器清洗液瓶。经现场称重,黑色油泥、废滤芯和废化油器清洗液瓶总共重364.5公斤。我局现场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区内南侧荒地里的黑色油泥进行采样,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KDHJ231650),报告显示黑色油泥中可回收石油烃最高值为202000mg/kg,超出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3%)。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2023年2月28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计6份,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3.南通格霖莱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4.南通格霖莱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Jean-Marie NAEGELE护照复印件、工厂经理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清洁工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EHS主管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维修组长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5.南通格霖莱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3年2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7.调阅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监控视频1组,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8.2023年3月6日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DHJ231650),证明你单位吨桶排放的为水污染物,荒地黑色油泥为危险废物。
9.南通格霖莱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内饰材料生产项目环评及验收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4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陈述:“1.根据你们提供的危废名录标准是石油溶剂,你们说就是可回收石油烃,依据是什么;2、你们告知书上写化学需氧量148000mg/L,那它的标准是多少,如何鉴定为废水;3、你认定我们工厂空地上的油泥属于危废的依据是什么;4、你们查处的行为与处罚金额如何对应起来的。”听证会时,我局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出具证据性材料、污水排放及危废鉴定的国家标准。同时你单位还陈述现场检查之后,企业立即着手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听证会。分别从制度制定、人员培训、台账管理、现场管理等四个方面做整改报告。修订危废管理制度,报送车间各部门;4月对全厂员工进行培训,全员签订《环保责任书》;各类危险废物保证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存放在危险废物仓库中。废水交由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置,危废交由南通海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委托协议,也将根据评估报告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希望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在处罚幅度上有所照顾。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环境违法次数7%,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拾贰万元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1%、环境违法次数11%,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玖万捌仟元整。计算得出共计罚款捌拾壹万捌仟元整。
根据你单位的听证陈述及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产生的废水和危废已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同时也已委托第三方对环评和验收进行整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也在评估过程中,经案审会讨论同意对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系数5%,即减少伍万元,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5%系数,即减少伍万元。计算得出罚款金额柒拾壹万捌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