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7号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8: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2510U

法定代表人:袁万青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中坝南路19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混料、密炼挤出、一次成型和二次成型工段正在生产,混料工段配套有布袋除尘器。根据你单位已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密炼挤出、一次成型和二次成型工段需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工段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此外,你单位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1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

5.2022年11月30日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2022年11月30日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8.2022年11月30日南通万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9.2022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2年12月20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1、因工厂内生产设备采取逐步安装逐步调试的,大部分设备还没配套齐全,故导致相关废气处理设施未能安装。2、目前车间已停产整改,相关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已和定购厂家确定最终到货安装日期在2023年3月份;3、在设备安装建设之初即开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已在受理公示中,但因疫情等特殊情况,时间上有点滞后。我单位一定全力给予尽快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现场核查,你单位正在停产整改,设备电源已断开,现场提供有活性炭吸附设备购买合同;且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3月2日已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官网进行受理公示,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中减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壹佰柒拾柒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