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1号

当事人:海安市马东芝麻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Q4Y6K9R

经营场所:海安市李堡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王玉美

身份证号码:320621xxxxxxxx0720

地址: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李堡村八组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我局至你个体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个体废水排口正在排放废水,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排口进行取样监测,根据(2023)环监(水)字第(083)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760mg/L,超过海环建清字(2016)05129号《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规定的限值要求4.03倍。你个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个体法定代表人王玉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马某某、副总经理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个体废水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及现场采样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你个体废水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及现场采样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6日对你个体总经理马某某、副总经理马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个体废水排口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六:你个体提供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自查评估报告内容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个体废水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参照海环建清字(2016)05129号《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规定限值。

证据七: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83)号,证明对你个体2023年12月15日取样监测结果。

证据八:海安市马东芝麻加工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个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个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个体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个体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个体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2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废水类别4%、超标状况11%,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伍万元整。鉴于你为个体工商户,且2024年1月16日现场检查时已停产整改,外购气浮机、离心机等设备,正在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改造,从过罚相当、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决定按法律规定最低处罚金额进行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