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15号海安县稀有金属提炼厂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14: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15号

当事人:海安县稀有金属提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Q4G6495

经营者:李广兰

经营场所:海安市墩头镇西湖村10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个体现场检查时,你个体北侧车间镀锡、镀银生产线正在进行镀锡作业,生产线电镀废气(酸雾)收集后经碱喷淋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废气处理设施设施引风机运行,但喷淋塔电机未开启,塔内无碱液喷淋作业,电镀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你个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1月1日、11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3.海安县稀有金属提炼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海安县稀有金属提炼厂的电镀项目专项整治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备案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各1份;

5.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2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15号)告知你个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个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体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个体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