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7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7号

当事人:南通华顺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7DYDPB1K

法定代表人:舒敏峻

住所: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雄石东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纸制品制造,其中瓦楞纸箱生产工艺为原纸-瓦楞纸板流水线-分切-印刷开槽-钉箱粘箱-纸箱成品,彩印纸箱生产工艺为白纸板-印刷上光/覆膜-裱合-模切-粘箱钉箱-纸箱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纸制品制造(223),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实际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3年12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26.4万元;

证据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七:南通华顺包装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8%,总投资额226.4万元,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肆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