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84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84号

当事人: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5B2H17

法定代表人:李尚磊

住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荣港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滨海新区生态办线索移送,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底漆房内有工人在喷漆,并堆放有数桶华润牌涂料,桶呈打开状,内有软管连接至喷枪泵。底漆房内有喷漆完的组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测得数值为69.76mg/m3。2023年9月6日再次至你单位检查,发现底漆房内堆放有打开的华润牌涂料、待喷漆及喷完漆正在晾干的家具组件。你单位提供的生产所用PU透明底漆检测报告显示VOC含量为562g/L,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木器涂料中清漆VOC含量≤270g/L为水性涂料,即你单位使用的底漆不属于水性漆。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家具生产项目类别属于十八家具制造业21木质家具制造中的“其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单位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你单位厂房租金、生产设备等项目总投资额为87.23万元。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8月30日、9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3年9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文员吴小琴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尚磊身份证复印件、吴小琴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六:2023年8月30日、9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各1组,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已开工建设。

证据七: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PU透明底漆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底漆为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证据八:南通木居圣磊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的投资额。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8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2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家具生产项目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