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62号布雷尼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14: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62号

当事人:布雷尼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07BQ2U

法定代表人:朱亮

住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江海村2组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从事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ALC)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行业类别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2022年3月2日开始生产并排污。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2.你单位蒸养工段产生恶臭气体,根据环评要求应安装热能回收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排气筒,实际仅安装热能回收装置和排气筒,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能有效收集恶气气体。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布雷尼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布雷尼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精密新型墙体材料和特种砂浆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及审批批文复印件一份;

5.布雷尼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