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9号王杰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11 16: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9号

单位名称:王杰(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米兰特电气电梯配件、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扩建项目于2013年4月19日通过原海安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印字、注塑、挤塑、挤护套工段已正式投入生产,环评中要求建设的集气罩收集并采取活性炭吸附、光量子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因生产需要,自2014年至2015年陆续新增50押出生产线两条、70押出生产线两条、90押出生产线两条、50+80押出生产线一条、120押出生产线一条,无环评审批、验收相关手续。你为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个人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0月11日、10月13日、12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三份;

2、2021年10月11日、11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

3、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验收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1﹞2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1年12月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1年12月9日你单位南通米兰特电气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因电线、电缆的生产在一期验收时已经进行验收,符合环保要求,并做了环评报告;2、扩建厂房当时申请时按照一期项目进行申请建设,扩建完成后,把一期的电线、电缆车间整体搬迁到二期厂房内,并一直在做验收准备工作。3、我单位可能有这个误解:一期电线电缆已经做过验收,同时也做了环评,并且设备只增加3台,就一直没有积极做验收手续,同时因疫情关系,一直拖到现在。4、在环保执法检查出这个问题后,我单位才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做验收和环保设施的投入,争取在2021年底完成这方面的工作。5、在环保执法检查出该问题时,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把增加的3台设备停产(后期环保执法局同志现场确认)。6、我单位使用的原材料都达到环保要求,因我单位客户一直要求达到国际ROHS标准,同时电线电缆表面印字使用的都是水溶性油墨, vocs符合要求。在这,我单位恳请贵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单位在贵局执法检查出问题后,没有推诿拖拉,在积极整改中。因今年大宗材料涨价,企业处于严重亏损阶段,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同时企业要对300多员工负责,尽到社会责任,在这还请贵局能通融一下。如后期检查,发现还没有整改到位,可以再进行处罚。

经我局核查,你单位一期项目已验收,但至现场检查时二期项目环评中要求建设的集气罩收集并采取活性炭吸附、光量子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二期扩建项目自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重新编制环评并组织环保验收,陈述1、2、3点不认可。检查后你单位停产整改,已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了环评编制合同、环保三同时验收技术服务合同、排污许可证申领服务合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安装,管道已部分到位,陈述4、5予以认可。你单位的“恳请贵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在《扬子晚报》登报致歉,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你个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