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45号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5 09: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5号

当事人: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152532XU

法定代表人:田玉林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通榆北路188号5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海安市李堡镇杨庄村的废弃农药包装回收中心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海安市废弃农药包装回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2月18日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海行审投资[2020]550号)。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实际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8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1份;

3.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各1份;

5.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7.2022年8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1组;

8.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海安市废弃农药包装回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意见:1.《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海安市废弃农药包装回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2月18日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海行审投资[2020]550号),我们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改造完善,并且通过了验收,符合国家对危废行业的管理要求。2.2021年国家已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环节进行豁免管理,不应套用危废要求进行处罚。3.即使我市仍按危废行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我们已经按要求在改造污水池,并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计划于9月底完成。4.我公司没有经营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项目,是受市政府委托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集中解交到南通国海进行处置,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同时罚款也要财政局审核认可后拨付。5.据我们所知,全省乃至全国没有一家因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应急预案没有完全到位而采取行政处罚的先例。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多次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和认可,许多县、市多次前来参观访问,如果受到处罚,有损海安的形象,于情于理于法不能接受,同时挫伤了全社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积极性。故请求市生态环境局从实际出发,从支持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出发,三思而行,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中心因应急预案而罚款一事。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根据《关于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海安市废弃农药包装回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海行审投资〔2020〕550号)要求,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单位通过验收,须按照环评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实际并未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你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应急预案编制协议,改造污水池,我局予以认可,但短时间内不能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对你单位请求免予处罚不予采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