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61号
当事人:南通卡纳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2755111X
法定代表人:黄清均
住所:海安市曲塘镇东联大道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走航交办线索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底漆房内有正在晾干的漆件。你单位验收时主要原辅材料由0.5吨油性漆变更为2吨木蜡油和1.25吨水性漆,实际使用的是嘉宝莉牌PU透明底漆,经查看油漆检测报告,该漆的VOC含量为529 g/L,不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相关限值要求(≤270 g/L)。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8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南通卡纳基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5.南通卡纳基家具有限公司批复及验收资料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
6.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12891号)1份;
7.2022年7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2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