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4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海安亿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NG8338

法定代表人:郑育根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大公镇安海西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为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桶,污泥,废树脂,废液压油,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编制完成,未完成备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二:2023年11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瓦楞纸板及纸箱生产项目环评节选、批复、验收节选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七:海安亿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3.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2%,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