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18号南通瑞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5: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18号

当事人:南通瑞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67EP3F

法定代表人:王奕

住所: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西园路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通瑞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一条挤出造粒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等离子净化+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光催化氧化吸收装置指示灯未亮,无法正常开启,车间门窗未密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巡测发现,挤出造粒出料口周边数值为42.03mg/m3。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此外,你单位于2019年6月开始投入生产,生产项目环评报告中显示有危废产生,危废包括废矿物油、废油桶和废催化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投产至今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0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南通瑞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瑞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及验收材料内容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1月20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1.贵局于2022年10月20日到我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常态化督查指导工作,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我企业VOC环保设备的光氧催化及等离子处理模块未正常运转,后经我企业设备部维修人员检查,导致VOC环保设备部分模块未正常运转是由于线路的短路导致的,经过我企业维修人员的加急维修,该设备于当天下午17:40左右正常运转。请贵局减轻或免除对我司因环保设备故障而为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1)环保设备故障纯属巧合,我们在被检查当天就将相关故障予以排除。(2)完善了设备点验制度,由原先的三天一检改为每天一检。(3)此次事件之后,我司将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了检测,主要分为未经环保设备处理的及经过环保设备处理的两个样本。经江苏裕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两个样本的相关指标均符合环评上的要求。2.在当日的检查中,贵局还发现我司还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建设应急处理池。我司在后面的事故调查中发现,我司环评内并未就应急预案作出明确要求,且产生危废后也未有人告知需要建立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理池,这是我们对政策的了解不及时所导致的。目前,我司已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池的建设方案也已确定,预计2022年11月23日即可动工,工期预计在25天左右。请贵局给予我司一定的时间将应急处理池按照要求建设到位,完成相关的备案工作,并在两项工作完成后对我司的处罚予以消除。(1)我司环评上未对应急处理预案及应急处理池的建设作出明确的要求,即使在我司产生危废后,也未有相关部门、单位要求我司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应急处理池,所以恳请贵局给到我司一定的整改时间。(2)目前正处于冬季,为保证应急处理池的质量,需要一定的时间,共制定方案5个。

经我局核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提供江苏裕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挤出造粒工序未经环保设备处理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三次检测结果超过无组织排放的要求,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当按照环评及验收要求,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对于你单位所提出的免于处罚陈述,我局不予认可。鉴于经我局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挤出造粒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已完成整改,并完善了点检制度,确已整改到位,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罚款。对你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进行备案,不予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你单位改正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