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3号海安向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8: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3号

当事人:海安向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0844081Q

法定代表人:陈春模

住所:海安市曲塘镇群贤村3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除尘设施旁有一堆煤炭,南侧车间有一台燃煤炉正在使用,煤炭正在燃烧,燃烧废气经引风机和管道直排。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1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海安向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5、海安向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项目审批、验收资料节选复印件一份;

6、海安向阳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煤炭的支款凭证及煤炭码单复印件各一份;

7、2022年11月9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口头提出陈述意见:已改用轻质柴油,请求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单位确已积极整改,对你单位陈述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