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94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5: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94号

当事人:南通市宇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AM007U

法定代表人:周晓庆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刘圩村3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9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西厂界和西侧最近居民点噪声进行监测。2024年8月30日,我局收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文号为(2024)环监(声)字第(017)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西厂界外一米处噪声为69分贝,超过对应夜间噪声排放标准14分贝。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8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夜间噪声开展监测情况。

证据二:2024年9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据三: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六:2024年8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对你单位夜间噪声开展监测情况。

证据七: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应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证据八:2024年8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监测报告异常交办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据九:2024年9月5日海安市曲塘镇镇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2020-2025)1份,证明你单位所处区域为3类声环境用地。

证据十:2024年10月26日《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参加学法减罚学习并通过考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8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1、我公司正常生产时间为7:30-17:30,无夜班生产,在8月3日之前我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也无夜班生产情况存在。2、2024年夏季高温炎热天气较多,根据我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并结合安监部门的提醒,我公司于8月3日至8月10日将生产调整至早班(4点-12点),12点之后不生产,此调整时间为一周,8月11日起恢复正常生产时间。3、我公司已针对可能产生噪声的冷却塔风机进行了降噪处理,定制了专用消声器于8月24日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运行,截止目前运行正常且效果明显。4、2024年8月9日现场噪声监测后,我司立即与西侧居民住户进行了沟通并取得居民谅解。5、自我公司成立至今,无环保及其他类违法行为发生,对上级主管各部门的相关要求均积极配合完成,目前整体工业经济形势下滑,行业遭受严重影响,订单大幅度减少,“维持自身生存、养活企业职工”成为今年企业目标,鉴于此,恳请贵局能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司短时间内、非主观有意造成的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8-1的裁量标准:超标幅度:9分贝以上+23%,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夜间发生+10%,声环境功能区类别:3类+3%,计算得出罚款金额捌万肆仟捌佰元整。鉴于你单位夜间生产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积极采取降噪措施,未再产生新的环境信访,积极参加学法减罚学习并通过考试,从过罚相当的角度考虑,按照罚则底线贰万元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