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9000吨塑料粒子和3000吨塑料制品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88-118号;
建设单位:江苏华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企业租赁南通泰怡皮件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88-118号1119.62m2闲置厂房,拟投资3500万元建设年产9000吨塑料粒子和3000吨塑料制品项目,本项目购置双螺杆挤出机、喂料机、破碎机、注塑机、抽真空冷却设备等主要设备,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9000吨塑料粒子和30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入丰产河, 雨水排放标准参照丰产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 III 类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同时项目废水排放还应执行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的设计接管要求。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
(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建设项目拆包投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脱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 5 规定的限值;挤出工序产生的氨气、注塑工序产生的氨气、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 5 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危废仓库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 3 标准,厂界氨气、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本项目位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运营期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8702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