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 政科金属制品南通有限公司政科运动器材核心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高新区 发布时间:2023-08-02 08:40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政科运动器材核心部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集街道东庙村27组;

建设单位:政科金属制品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东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政科金属制品南通有限公司位于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集街道东庙村27组,该项目新建厂房2幢及配套设施,购置冲床、车床、油压专用机、振动研磨机、抛光机等设备122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轮椅车花鼓10万个、铁花鼓20万个、铝花鼓30万个、电机配件50万个的产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切削液配比用水纳入固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冷却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振动研磨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水纳入固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的标准限值。本项目运行期打磨、抛丸、淬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碳氮共渗、淬火工序及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中表1的标准限值;碳氮共渗工序产生的氨气、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的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险废物仓库、化粪池、污水输送及收集管道、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8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85003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