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鑫菲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40t新型功能性金属颗粒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高新区 发布时间:2025-04-22 08:4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年产240t新型功能性金属颗粒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镇南路528号;

建设单位:南通鑫菲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鑫菲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 1000 万元,租赁南通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购置中频电炉、雾化装置等主要设备,从事新型功能性金属颗粒材料的生产,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新型功能性金属颗粒材料 240t 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同时达到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回用水水质限值要求执行企业要求,即 SS≤50mg/L。 (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熔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中表 1 的标准限值,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1 的标准限值。锰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重庆市《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996-2020)中表 5 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3 的标准限值,锰及其化合物参考执行重庆市《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996-2020)中表 5 的标准限值。厂区内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 3 中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东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南、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8702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