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4万吨塑料粒子、3万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庙村十三组;
建设单位:江苏融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师大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该项目租赁南通四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购置挤出机20条生产线、注塑机50台、破碎机2台、空 气压缩机2台、水冷设备一套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料:尼龙、聚乙烯、聚丙烯、ABS、聚碳材料、 玻纤等;主要工艺流程:(1)改性:投料-熔融挤出-切粒-均混-包装-出厂;(2)注塑:投料-熔融注塑-成型取出-除去水口-不良品破碎重新投料-合格品打包出厂。项目建设达产后可形成年产4万吨塑料粒子、3万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与废气处理废水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乙苯、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85003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