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gxq/2021-00068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高新区 | 文号: | 海高新管〔2020〕10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印发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各局办:
为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和落实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及市建管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办规〔202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海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7月27日
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意见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为进一步找准问题发生的症结,按照“市主导、区主体、街道联动实施”的思路,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及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监管盲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压降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持创新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农民建房、拆房、维修,副业及附属用房建设改造等。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协助住建、市政园林及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按照《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海高新管[2019]131号)文件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分工为:
(1)投资促进局负责在建工业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2)科技人才局负责三产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3)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地产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基础设施工程、民房建设工程、安置房建设、自拆自建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4)科创园负责科创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5)其他局办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二) 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 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下沉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业主和施工方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依法受委托可以依法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高新区农村建房和非报监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分工为:
(1)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
(2)规划建设局:负责农村建房(指审批备案的);道路及其配套工程(管网、路灯、绿化)的施工;老旧小区雨污分流、外墙出新;背街里巷、老集镇改造;负责村居民自拆自建;已建安置房的外墙出新、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零星维修工程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3)投资促进局:负责在建工业项目(指未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4)科技人才局:负责在建三产项目(指未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建商场、市场、超市、旅馆、饭店、加油站(点)、旅游景点、商贸流通企业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5)经济发展局:负责已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6)科创园:负责已建科创中心、加速器、孵化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7)党政办公室:负责已建宗教场所、影院、网吧、歌舞厅(KTV)、广电设施、文化站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安全监管。局办负责招投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8)海穗集团:负责集团投资建设及管辖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含管网、绿化、路灯)等安全监管。
(9)供电、通信部门:供电、通信等部门负责各自项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基站、塔基、杆线等安全监管。
(10)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用房新建、改建及维修、装饰装修等安全监管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
(1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道路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农民建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用房新建、改建及维修、装饰装修;各办事处及所辖村居招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前款所称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和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3.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4.房屋拆除工程;5.市政、公用(含城镇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农路、农桥、电力、通信、环境等小微专业工程;6.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三、健全管理举措
(一)加强建设工程审批监管。依法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涉及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以及备案管理的,未经审批或备案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拆除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相关审批、备案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备案等情况推送至项目所在地街道、园区,协助属地强化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领取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在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完成执法程序、恢复施工前,所在街道办事处、 园区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就停工期间的工地安全作出安全承诺,签署安全承诺表(附件1)。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业主或施工方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施工安全承诺,签署安全承诺表(附件1)。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应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落实施工安全责任,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三)优化建设安全监管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条线分管部门,要注重优化监督管理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服务,努力提升监管效能。为保障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和安全,可以指导村民自建住房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人员设计施工图,保障施工方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四)坚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施工安全执法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在强化监管巡查的同时,采取常规执法、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对未经许可开工建设、违反安全施工承诺、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进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四、细化管理要求
(一)在建工程及建筑企业管理
(1)建立在建项目清单制度。每周在街道办事处、村(居)网格员巡查的基础上,结合市建管局反馈的新增报监项目和竣工项目,对在建项目(含非报监)清单进行更新,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在建工程。
(2)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网格化管理制度。高新区、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村民小组长或社区网格员成立建筑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四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责任到村民小组长、网格员。高新区与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建筑企业及个体工匠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3)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各分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每月7日、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期间或不定期对全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和台账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一般隐患的工程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强制限期整改,督促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的隐患的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必要时联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全面推动建筑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各条线分管部门检查的所有隐患要进行现场复查,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复查表》,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做到一患一档闭环管理。复查中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或类似隐患反复出现的项目,下达停工通知书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4)根据《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高新区农村建房及非报监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深基坑(槽)、高支模、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施工机具、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吊篮等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消防防火、人员持证上岗、临时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整治。在施工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分管部门要进行百分之百的区镇普查。检查的同时通过现场考试等方式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等方面情况。
(5)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村(居)安全监管人员、个体工匠以及各建筑施工项目部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视项目开工情况不定期组织新开工的非报监项目召开开工前“安全责任告知、专题警示教育、安全公开承诺”活动。每年邀请建筑安全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讲座,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详细讲解,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要点。各分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账,明确专人管理。
(6)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安全检查,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检查表》逐项检查企业台账,对查出的不足加强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清单。
(7)加强对项目部风险辨识管控的安全检查,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一卡、二图、十牌、六项应知规定、八项权利和义务、十二项制度”要求,落实风险辨识管控责任措施。在全区在建项目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岗位信息卡“三亮”(亮身份、亮照片、亮电话号码)、“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的防范能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8)各街道办事处每周组织辖区在建项目、每月组织辖区建筑企业开展互学互帮互助活动,大力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通过活动的开展有效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打好基础。
(9)建立预警提示领导小组,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利用“项目安全生产”QQ群、“短信平台”、“微信平台”在重大节假日和恶劣天气期间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发送安全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负责人强化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村(居)要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流动字幕等播放安全生产知识和警示信息。
(10)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实现应急救援实体化。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积极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程的,进行奖励;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建筑企业,进行处罚。
(11)强制建设方选用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指导设计通用图纸或其他规范的设计图纸,坚持按图施工。指导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
(12)积极推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所有建设工程、工业建设项目和民房建筑工程必须缴纳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农村建房等非报监项目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在高新区或各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工匠或工程队进行施工。未经培训登记备案或培训次数过少的工匠不得施工。
(1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个体工匠管理
(1)条线分管部门、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从事个体建筑业的工匠(含木、瓦、油漆工、专业装饰工匠等)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个体工匠专项台账。凡是未登记备案的个体工匠不得施工。按照“九个一”(一个标准要点、一张网络图、一套责任状、一份个体工匠名册、一套安全挂图、一本安全指导手册、一份考核试卷、一份安全告知、一份安全承诺书)模式,加强农民建房房主和承建工程的农村个体工匠的安全教育,督促农民建房房主和承建工程的农村个体工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街道建管局负责安全指导和督查。
(2)组织个体工匠参加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召开个体建筑工匠培训会,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安全培训。各个体工匠负责人按项目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工匠与办事处、村(居)必须签订《海安高新区民房建筑施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户主和工匠均需缴纳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凭保单领取审批手续。工匠与农户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由村(居)委会见证,必须明确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经济责任。工程合同、协议、安全责任书、高新区农村建房专项整治对照表等相关资料开工前报送至各街道办事处建管局备案。村委会须明确村分工干部及村民小组长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巡查、检查、报告、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
(4)对不服从管理,培训缺席,不配合工作的工匠将列入黑名单,两年度内不得从事高新区建筑业的经营活动。未经培训的个体工匠不得承接村镇建设工程。
(5)所有个体工匠施工队及从业人员必须缴纳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大龄农民工(65周岁以上)、残疾农民工、身患疾病不适合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以及精神病、智障人员。
(三)拆除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片区域房屋拆除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拆除施工单位。
(2)房屋拆除公司必须向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海安高新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拆除施工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办理拆除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4)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拆除施工前15日内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各街道建设管理局备案。
(5)拆除施工禁止人工拆除作业,必须采用机械拆除作业,专项工程须按照专项拆除方案作业,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拆除作业。
(6)拆除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
(7)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9)拆除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10)拆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并设有专人监护。
(11)拆除施工前须检查地上、地下管线,并经专业部门确认全部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
(12)拆除现场须落实安全防火措施,规范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3)每幢建筑物(构筑物)须一次性拆除完毕,暂时无法完全拆除到位的,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
(14)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拆除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时,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抢救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15)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审核,接受专家组方案评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随意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办理变更的相关手续。
(16)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围护警示、降尘、降噪、机械作业、垃圾清运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7)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由各街道建设管理局负责。
(四)危房和老旧房屋管理
(1)对全区范围内的老旧危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村(居)监管。
(2)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定期对辖区范围内建造年限较长、建设标准偏低、失修失养严重(如: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已竣工25年或以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已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现象,仍在使用的;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无报监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未治理仍在继续使用的已鉴定的危险房屋)的老旧危房进行全覆盖排查,确保无死角,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并张贴警示标志,建立“一房一档”,并上报高新区建设局。
(3)对排查出的老旧危房,街道办事处、村(居)应落实专人定期巡查,督促危房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措施,尽快解危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张贴警示标识,要求立即撤离住户,确保安全。
(4)街道办事处、村(居)在恶劣天气期间须密切加强危旧房屋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建立危旧房屋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突发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果断救援措施,必要时要求人员全部撤离并就进安置,上报高新区建设局。
(5)对农村建房建造时间较长、质量较差、影响居住者正常使用且在非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根据《海安高新区集体土地上危旧房预拆迁实施办法》,提前拆迁,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于不愿预拆迁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街道办事处鉴定后报高新区建设局审定,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海安高新区民房维修审批流程》予以修缮。经审批后一律按照不超过“原四址、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的原则进行维修,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擅自改建、扩建和翻建。修缮时需按照限额以下工程的规定进行施工。
五、创新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2号)要求,建立“四项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制度落实,并加强考核管理。
(一)建立网格巡查发现制度。区各条线分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整合基层网格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建立健全辖区工程安全监管网格图,统筹安排,加强对网格员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网格员业务能力水平。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应立即上报街道建管局,并提醒项目建设方、施工方依法申办建设审批、进行安全承诺。街道建管局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接到网格员上报信息后,第一时间派专人赴现场核查处置。
(二)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及承诺制度。根据网格采集和部门推送的信息,区各条线分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上门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发放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2)。按照“预动工、先承诺”的原则,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承诺,承诺表中列明项目名称、施工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工程概况等相关信息。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和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条线分管部门应当对照业主(建设)方、承建(施工)方、监管方基本职责清单(附件3),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网格员对已落实风险告知及安全承诺的项目应加强日常巡查。
(三)建立工匠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个体建筑业工匠(如木、瓦、油漆、装饰等工匠) 进行登记造册;每季度召开建筑工匠安全例会,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在培训登记证上登记得分;与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雇佣已登记在册的工匠,必须使用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工匠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被雇佣的工匠应当服从配合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施工队负责人持培训登记证,加强队伍管理,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上岗。
(四)建立监管巡查督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建管局、园区各条线分管部分应根据工程项目清单,分片包干,制定巡查计划,强化辖区工程安全监管。区级按部门分工对辖区项目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街道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村居每周全覆盖检查一次。巡查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对已作出安全承诺的项目,巡查中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项目整改,并跟踪复查,按照一患一档,确保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承诺的项目,立即督促停止施工,进行项目安全承诺、纳入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巡查检查全覆盖,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高新区建筑施工、危房和老旧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加忠
副组长:尤 建
成 员:张 露 吴建华 吉 锋 刘晓燕 邰国圣
何咸平 张 俊 王 斌 各街道建管局召集人
上述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条线分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按各自分工要求,明确各自监管职责、整改责任,组织排查巡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筑施工、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设在高新区建设局,吴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强化基础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街道、园区要充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力量,明确编制和人员,建立与安全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程监管队伍。进一步整合城管执法队伍和街道、园区现有执法力量,确保每个街道、园区配备不少于6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辅助人员。为一线监管人员配备配齐必要的装备、车辆,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等,落实待遇和保障。加强一线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强化社会共治。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发动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相关理论知识和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将工程监管相关工作要求列入村规民约中等方式,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网格人员、社会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民众通过拨打12345政府热线、部门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宣传经验做法, 反映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共治。
七、其他
1.高新区内水利、电力、供气、供水、公路、桥梁、铁路、通信等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