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建设用地
苏政地F〔2024〕3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建设用地的请示》(海政﹝2024﹞7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大公镇于坝村的0.647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9月1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