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建设用地
来源: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16:34 累计次数: 字体:[ ]

苏政地F〔2024〕3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3批次(17挂)建设用地的请示》(海政﹝2024﹞7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大公镇于坝村的0.647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9月1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