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6批实施方案
来源: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0:24 累计次数: 字体:[ ]

苏政挂F〔2024〕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6批

实施方案的批复

海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6批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2024﹞9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的相关规定,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6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海安市曲塘镇、城东镇、李堡镇、雅周镇、大公镇、胡集街道、隆政街道,拆旧地块均已通过验收,本实施方案使用复垦验收确认的新增农用地3.0518公顷,其中新增耕地2.4620公顷;方案建新用地总面积2.907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9075公顷(占用农用地2.9075公顷,含耕地2.4477公顷)。

二、同意你市将大公镇贲巷村、胡集街道田庄村的2.907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由海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收益权。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如发现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11月5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