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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1-01-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1-15 12:29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编制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