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公积金)
原不动产抵押权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管理部对海安镇长江中路107号3幢1701室不动产设立了抵押权,现已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管理部不动产证明遗失声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苏(2021)海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926号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管理部 |
不动产证明 |
海安镇长江中路107号3幢1701室 |
公告单位: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