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gaj/2021-00136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公安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1-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海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海安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4:58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科学规划辅警职业发展路径,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公政治〔2020〕84号)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招聘、管理、使用的辅警。

第三条辅警层级化管理,是指对全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综合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层级是辅警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辅警在民警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第五条辅警层级化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层级化管理由政治处辅警科、辅警用工牵头警种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警务保障室负责层级工资核定、发放工作,纪检、督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层级设置

第七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第八条市局在市委编办规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确定各层级辅警额度。其中,三级以上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总数的30%,一级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额度的30%。

第九条三级以上辅警实行聘期制,聘期4年,期满后重新竞聘。

第三章层级评定

第十条 新录用的辅警实行半年的实习期,实习期内称见习辅警,实习期不计入层级年限。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七级辅警;大学专科毕业生,首次可以评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四级辅警。

第十一条具有部队服役工作经历的辅警,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参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合理确定层级。

第十二条辅警因工作需要,跨县(市、区)变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并结合层级额度情况认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辅警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层级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辅警本人对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定层级意见;

(三)经纪检、督察和牵头警种部门审核后,政治处辅警科审核评定层级,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层级升降

第十四条 政治处辅警科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层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层级,应当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选拔晋升。晋升四级辅警以下层级,实行考核晋升。

第十五条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等资格条件,同时严格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考核晋升四级辅警以下层级,应当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七级辅警3年以上,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3年以上,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3年以上,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七条考核晋升四级辅警以下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治处辅警科制定层级晋升方案,明确规定晋升范围、条件、考核晋升程序等内容;

(二)符合晋升条件的辅警对现层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晋升层级申请;

(三)用人单位和牵头警种部门对申请晋升层级辅警进行考核,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四)政治处辅警科征求纪检、督察等部门意见后,研究确定拟晋升层级辅警,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五)对拟晋升层级辅警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层级晋升手续。

第十八条选拔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层级,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四级辅警4年以上,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5年以上,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6年以上,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九条 选拔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治处辅警科制定层级晋升方案,明确规定晋升范围、晋升额度、条件、选拔程序等内容;

(二)符合晋升条件的辅警对现层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晋升层级申请;

(三)用人单位和牵头警种部门对申请晋升层级辅警进行资格初审,酝酿提出推荐人选;

(四)政治处辅警科对推荐人选组织考核,在晋升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辅警人选,征求纪检、督察等部门意见并报政治处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五)对拟晋升层级辅警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层级晋升手续。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晋升层级:

(一)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层级,且本层级年限扣除1年。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次年不得晋升层级,当年度不计入层级年限;

(三)受到谈话告诫、黄牌警告、留用察看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层级。其中,受到谈话告诫、黄牌警告的,扣除本层级年限6个月;受到留用察看的,扣除本层级年限1年。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辅警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降级后层级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辅警降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政治处辅警科或纪检督察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政治处辅警科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作出降级决定;

(四)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辅警降级影响期为一年,时间自降级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影响期内不得评优评先。被降级辅警,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保障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政治处辅警科会同警务保障室合理确定辅警的层级工资,层级之间适当体现差距,并根据薪酬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辅警层级晋升后,享受相应的层级工资。被降低层级的辅警,执行降级后的层级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辅警层级工资标准从审批同意的次月开始执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政治处辅警科、用人单位和牵头警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辅警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的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任人唯亲,压制排挤、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辅警对晋升层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政治处辅警科申请复议,辅警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辅警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治处申请复核,政治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辅警对层级评定和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申诉、检举、控告,政治处辅警科应当认真受理核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实施办法》(海公发〔2018〕189号)同时废止,依据其评定的辅警岗位层级和职务层级不再执行。

海安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