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8-13 15:34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0年8月12日,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通知》,为便于理解和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我市为什么要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改革?

2016年以来,国家、江苏省和南通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启动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全面改革。明确规定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求各地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使运价能够较为灵活的应对市场竞争、供求关系和营运成本变化。且我市现行运价的起步价标准还是2008年制定,与周边县市相比,处于最低水平,行业要求运价改革呼声很高。

二、本次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有哪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江苏省价格条例》;

4.《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

5.《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7.《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此次运价改革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运价能够较为灵活的应对市场竞争、供求关系和营运成本变化,适应多变的营运环境。

2.合理引导。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激励巡游出租汽车在交通高峰时段增加运力供给,缓解打车难。

3.健康发展。通过价格杆杠,合理分担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营运环境变化造成的影响,平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双方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此次运价改革履行了哪些程序?

运价改革依法履行了下列定价程序,一是组织开展成本调查;二是分别组织召开驾驶员代表、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部门代表以及社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四是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五是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此次运价改革的重点?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基准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市交运部门依据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申请,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包括起步价/起步里程、车公里价),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六、改革后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标准?

1.起步基准运价/起步里程: 9元/2.5公里,取消2元/车次的燃料附加费。

2.车公里基准运价:单程:2.40元/公里;双程:1.60元/公里。

3.浮动幅度:起步价在基准运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元/2.5公里;车公里运价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基准运价浮动包括燃料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变化因素。当出租车运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对营运成本产生较大影响时,由市发改委会同交运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临时调整浮动办法。

4.空驶补贴: 单程总里程超过20公里后超过部分按每公里2.8元计算,单程总里程超过40公里后超过部分按每公里3.0元计算。往返载客不得加收空驶费。

5.夜间补贴: 载客时间在23时至次日5时的,在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基础上加收20%的夜间行驶费。

6.等候补贴: 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部分,按0.50元/分钟计费,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等候费是指根据乘客要求停车或行驶途中交通拥堵等原因造成车辆0速度下的补贴。因承运人原因,如车辆抛锚等因素造成的等候时段,不得收取补贴费。

7. 超起步里程计算方式:超过起步里程后以行驶0.2公里为计算单位(实行区间段计费),超过2.5公里开始计费。

8.其他:合乘由驾驶员与乘客在乘坐前协商议定。过桥、过路、过渡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在承运前与乘客讲明,乘驾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巡游出租汽车总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七、价格管理上有哪些要求?

1.市交运部门建立巡游出租车运价内部审核机制,在浮动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价格,并经市发改委备案。为保持巡游出租车运价相对稳定,运价改革当年不上浮。同时,价格上调周期至少间隔一年。实施前市交运部门提前向社会公示具体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日。

2.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出租车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厢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价签 ,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规范票据,按计价器打表收费,自觉接受行业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改革方案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海安县物价局、海安县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起步价的通知》(海价费〔2008〕55号)、海安县物价局、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我县客运出租车运价结构的通知》(海价费〔2015〕2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海发改〔2020142号http://www.haian.gov.cn/hasfgw/tzgg/content/9b6eb188-68ee-46d7-a4dc-bcbc116194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