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价费科 发布时间:2019-10-24 17:3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停车设施明显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群众投诉举报增多,停车难矛盾日益显现。2019年市政府已将“改善交通出行条件,推进主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纳入15项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出台《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安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履行程序

在起草《暂行办法》过程中,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求,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城管局、城建集团在外出学习、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停车收费管理新政策,结合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暂行办法》,召开社会各方面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区镇分管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公司、专家学者代表、停车场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等意见;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部门、区镇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海安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通过市政法委风险评估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四条四个附件,概括起来主要涵盖五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收费的三种定价形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学校、医院、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收费的定价原则。明确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考虑成本、地理位置、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3.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收费的差别化原则。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为人民路、长江路、通榆路、永安路合围区域(含沿街单位规划区域);二类区域为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停车服务收费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4.明确了收费计费方式、优惠减免政策等。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次、计时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军车等实行停车免费;道路临时泊位白天收费、夜间不收费;对短时停车(道路临时泊位、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分别为30分钟和1小时)、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等停车服务收费优惠予以明确。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和对象;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上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引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5. 明确了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免费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与停车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停车场地的巡查工作制度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和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临时泊位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收费结合全市智慧项目建设情况及现有停车场状况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