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dtz/2018-00111 分类: 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墩头镇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墩头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海安市墩头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墩头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01 10:5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墩头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县人社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本单位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

七、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本单位工作人员查询。

九、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