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墩头镇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墩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15: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各局办中心和驻镇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南通市、海安市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墩头镇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墩头镇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架构

第一条  墩头镇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南通市、海安市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党的领导,大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着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墩头镇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在海安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海安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挂帅,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其他党政负责人为副组长。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党群工作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局、为民服务中心、海安市公安局墩头派出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墩头分局、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墩头分局、海安市水利局墩头水利服务站、海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墩头分中心等局办中心和驻镇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组  长:吴海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申如东  人大主席

     冒石宏  党委副书记

     王志栋  副镇长

     张艺凡  副镇长

     顾海亮  副镇长

     刘桂倩  副镇长

     杨  燕  纪委书记

     王  伟  组织委员

     徐  敏  宣传委员

     陈  赟  统战委员

     周志祥  政法委员

     周叶青  人武部长

     曹宇飞  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成  员:丁法文  经济发展局局长

张  青  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长

季小波  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卢  君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祝增林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陈  磊  政法和社会管理局局长

宋美娟  纪委副书记

朱鑫国  建设局局长

陈尔文  党群工作局局长

徐小敏  党政办公室主任

李  威  党群局副局长

闵静雅  党群局副局长

丁春艳  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  睿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周  伟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  玉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陆  军  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唐  平  墩头中心卫生院院长

唐  勇  墩头交警中队长

曹治洲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墩头分局局长 

仲  燊  水利站站长

张荣文  广电站站长

丁友根  专职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方桂芹  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杨晓林  仇湖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刘  翔  东湖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朱德根  西湖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李云峰  禾庄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吴义桂  凤阳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朱桂荣  千步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焦发强  吉庆村党总支部书记

邓荣平  宝祥村党总支部书记

韩德庆  毛庄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邓爱娟  长垎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景  梅  墩头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崔一明  墩北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蒋俊兵  双新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徐海涛  墩西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庞爱中  杜楼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杨  帆  双溪村党总支部书记

邰俊琴  新海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张成刚  新舍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墩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卢君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接替,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村、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海安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中央、省、南通、海安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海安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度。

(三)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协调推动建立现代化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五)统筹指导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

(六)统筹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七)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领导镇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协助组织召开镇防灾减灾救灾专题会议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省、南通市和海安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上级和海安市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指示批示要求。

(二)跟踪督办防灾减灾救灾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和各村、各相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统筹自然灾害应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五)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六)督促指导重点时期、灾害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和各村落实临灾防范措施。

(七)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领导小组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九)承办防灾减灾救灾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无缝衔接“防救”,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现全灾种统筹应对,全过程统一管理,全天候积极防范,全力量有效协调。平时,领导小组侧重日常状态下的“防”和“救”的准备;进入汛期、森林防火重点期等,配合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森林防火做好“防抗救”的相关工作。急时,按照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由有关灾种指挥部负责响应状态下“救”的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领导小组需经组长批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议题一般包括:报告当前我镇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审议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发展重大政策;审议上年度工作情况,部署下年度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协调跨部门、跨村的防灾减灾救灾活动;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具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长、副组长要求或各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组长批准确定。  

(三)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由其授权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组长批准。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按程序报组长批准确定。

(四)出台重要文件由领导小组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组长同意后正式印发,必要时提交全体会议讨论。

(五)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纳入考核。

(六)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七)领导小组成立专家库,主要由海安市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为我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领导小组组长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二)研判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会商、灾情会商。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重点涉灾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是总结分析灾情特点,综合分析研判各类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防范重点及应对措施,为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建议。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商研判结论编制风险形势分析报告。重点时期、预警预报发布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应急会商,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发布综合风险提示。

(三)专题工作研究制度。根据领导小组组长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专题研究。主要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村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专题研究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授权的副组长召集。

(四)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工作督查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和文件要求,开展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组长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