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来源: 海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0-01-26 11: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去过或途经武汉的所有在海人员应当主动到当地社区(村)登记,接受体温检测;未出现发热病症的,应按要求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所有在海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在公共场合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近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武汉来海人员和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保持正常生活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力劝患者及时就近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且做好发热人员登记、上报工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旅行社和酒店发现已经入住或近期曾入住的武汉旅客,应及时向属地社区(村)报告。
五、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集聚性活动。即日起,我市原则上停止举办各类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撞钟、庙会、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其他大规模群体性活动等。原计划近期举办的上述活动,举办方应立即发布活动取消或延期的公告,妥善做好退票等解释说明工作。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立即责令停止举办,并依法依规追究举办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农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对来海车辆实施检疫、消毒。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建筑工地要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
七、即日起,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暂行闭馆,各类景区暂停开放,原计划近期组织的活动取消或延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网吧、电影院、健身房、KTV、酒吧、足浴、浴室、游泳馆、棋牌室、大型书店、乡村旅游区等娱乐、休闲、文化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暂停开展线下服务,恢复线下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商场、超市等人流集聚场所的开放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做好场所消毒杀菌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各公共场所要在入口处设置佩戴口罩醒目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予以劝阻。红白喜事一切从简。暂停开放市殡仪馆告别厅等殡仪服务场所,严格控制参加送葬人员规模,原则上仅限直系亲属参与。
八、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不必要的赴武汉探访、旅行、商务活动等,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空气流通不佳的场所。社区(村)要加强对武汉来海人员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主动报告。
九、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或需咨询,请拨打电话88901152、88906900、88851000。
海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