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公镇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大公镇 发布时间:2018-05-15 16: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各相关部门: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大公镇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大公镇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以及 “两减六治三提升”、“河岸共治”等专项行动要求,加快推进全镇入河排污口整治进程,着力解决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长(一个排污口一个口长)、一口一档(一个排污口一个管理档案)、一口一策(一个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属地负责、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镇基本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布局优化、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部门协作机制,切实改善河体水质,推进绿色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全镇所有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已上报入河排污口的复核工作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1.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具备纳管排放条件而未纳管排放的,一律封堵;不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按要求到县水利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纳入日常监管。

  2.对2002年10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入河排污口,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由水利、环保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环评审批结论和近三年运行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完善手续或备案,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3.对2002年10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入河排污口,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且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以及私设、偷设的入河排污口、暗管,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并同步对所属污染物实施综合治理。

4.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排污口,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间,通过提标改造、加大尾水回用比例、生态湿地再过滤等措施减轻对河道影响。对整改提升后符合要求的,完善手续,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

(三)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摸底调查和整治方案编制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

4月20日前,成立镇级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组(名单附后),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及整改工作,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复核和补录上报。4月30日前,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二)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的整改阶段(2018年5月1日~2019年6月底前)

1.2018年5月底前,完成符合要求的城乡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备案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后进行备案登记。

2.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后进行备案登记。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一、二级河道及通航的三级河道上的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健全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台账,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2.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并分级进行通报。

  3.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账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镇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镇水利站、环保办、建环站作为入河排污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

  镇水利站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推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排污口整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

  镇环保办负责做好污染源日常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职权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手续完善等工作。

  镇建环站负责镇区排污口整改和镇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规范化管理工作。

  镇环境整治办及兽医站负责规模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粪污治理不到位,有直排现象或存在污染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实行关停。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镇河长办指导各村按照“一河一策”的总体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牵头对各村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将整治工作列入县河长办的日常考核;要加强对涉及排污口整治方面交办事项的督办力度,定期将各地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抄报各级河长。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镇将成立由镇党委主要领导挂帅、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镇水利站。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对所有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要排查登记到位,涉及违法的要立案查处到位,要求限期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应封堵的要封堵到位。对查处的重点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并执行到位,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发动广大群众进行举报监督,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要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信息报送、报道,运用简报、通报等方式推进工作的落实。

(四)完善资料,留痕留迹。要落实专人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对封堵、整改的入河排污口要留有前、中、后对比图片,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留有相关的支撑资料佐证,对工作部署、会议、检查等活动要留有相关记载,反映整治工作的全貌。

(五)督查考核,强化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推进力度,各村要切实抓好入河排污口的摸排、整治,对整治期限内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入河排污口要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整改到位时间节点,并报镇政府备案。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村及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