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海安市相对贫困对象申报公告

来源: 大公镇 发布时间:2020-09-26 字体:[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我市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工作,自即日起启动相对贫困对象识别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资格

收入型相对贫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000元的农户。

支出型相对贫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监测线12000元,但因患病住院、突发灾害、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就学等原因增加刚性支出,在扣除家庭自负医疗、教育等突发性重大支出费用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相对贫困监测线12000元的农户。

二、申报否决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否决条件

收入型贫困:

(1)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在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择校就读以及出国留学的家庭;

(2)非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的房产且总面积超过我市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人均低于20平方米)。非拆迁原因,申请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前一年或者享受政策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3)拥有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家庭(用于保证基本生产除外);

(4)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相对贫困家庭的情形。

支出型贫困:

(1)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家庭;

(2)在城区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商铺的家庭;

(3)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工程机械的家庭;

(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月低保标准36倍的家庭。

2.其他否决条件

(1)拒绝配合区镇(街道)、扶贫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4)虽未在一起生活,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但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家庭;

(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7)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8)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相对贫困户政策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方式

符合海安市相对贫困户识别条件的农户,于9月28日前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一折通”(银行卡号)、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土地确权证以及因病、因学、因灾支出贫困等相关佐证材料到所在村申请。

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直接纳入相对贫困群体,无需申报。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