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大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安县大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大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编制任务
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大公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6、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7、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8、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9、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10、 《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 《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 海安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行业规划。
第四条
规划时限
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涵盖大公镇行政辖区,总面积10532.1公顷。
第一节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第六条
自然条件概况
大公镇位于海安县北部,东临东台唐洋镇,南与李堡镇、城东镇、西场镇、海安镇接壤,西靠海安镇、墩头镇,北与东台市富安镇、唐洋镇、墩头镇毗邻。大公镇位于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平均气温14.6℃,年降水量平均1021.9mm。
第七条
社会经济概况
2005年,大公镇现有15个行政村、44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6.8万人。境内河网纵横,交通便利。204国道、通榆运河、新长铁路沿镇西而过。公镇是南通市的北大门,江苏省“文明镇”、海安县“明星镇”。 大公镇是全国农民体育运动发祥地,大公镇北凌农民体育运动已有45年的历史。200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28亿元,比上年增长36.6%;完成财政总收入2700万元,比上年增长23.8%;全镇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比上年增长36%;农民人均纯收入6470.77元,比上年增长15.7%。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八条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005年全镇土地总面积10532.1公顷。农用地总面积78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6%,其中:耕地5486.7公顷,占52.1%;园地1014.4公顷,占9.6%;林地2.5公顷,占0.0%;其它农用地1355.7公顷,占12.9%。建设用地156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4.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339.2公顷,占12.7%;交通用地126.0公顷,占1.2%;水利设施用地96.4公顷,占0.9%;其他建设用地6.7公顷,占0.1%。其他土地110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5%,其中:水域1103.3公顷,占10.5%;自然保留地1.3公顷,占0.01%。
第九条
土地利用特点
1、农用地中,园地比重大。大公镇地势平坦,水网密布,水旱作物皆宜,排灌方便。在农用地中园地面积1014.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2.9%。园地以桑园为主,大公镇是生产高品质蚕茧的重点乡镇,养蚕9.65万张,产茧389.6万公斤,产值1.28亿元。
2、土壤肥沃,土壤结构好,粮食产量高。由于土壤结构好,有利于保水保肥通气,适宜各种农作物生长。
3、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建设用地扩张较快。近年来,由于城镇扩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拓展等,都加速了西场镇农地非农化进程。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建设用地扩张的速度也是呈明显升高的态势。
第十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1、土地利用水平偏低,浪费现象仍较严重,各业发展依赖抢占耕地扩大规模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内部挖掘,盘活存量的用地观念,造成用地不经济,土地亩值偏低。
2、农村居民点分散,西场镇现有农村居民点沿河、沿路以“一字型、非字型”线形布置为主。自然村落分布较松散,部分村办、民营企业分散在村庄周边, 用地面积大,污染严重。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住房与副业用房混为一体,环境质量比较差。
3、耕地减少的势头仍未得到根本控制。这几年来,大公镇在耕地保护方面采取了比较严格措施,但耕地减少趋势并未得到根本控制。表现在城镇规划偏大,居住用地仍实行分散建设,公寓式住宅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工矿用地随意性较大,内部挖潜不充分。农业结构调整不是将重点放在内部挖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出率方面,而是以占用耕地来满足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第十一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大公镇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不低于5480.3公顷和5475.7公顷。
2010年,大公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5.4公顷以内,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3.0公顷以内。
确保大公镇5611.4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农用地指标
2010年,大公镇园地1010.2公顷、林地11.7公顷;2020年,大公镇园地1013.2公顷、林地24.2公顷。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控制
2010年,大公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81.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41.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155.5公顷。
2020年,大公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17.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49.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168.7公顷。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
2010年大公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24.3公顷, 2020年补充耕地不少于60.1公顷。
第十五条
土地集约利用
2010年、2020年大公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控制在78.3平方米/人、67.9平方米/人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总体情况
规划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784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4.5%,与2005年相比减少12.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58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0%,与2005年相比增加13.6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10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0.5%,与2005年相比减少1.6公顷。
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781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4.2%,与2005年相比减少42.7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61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4%,与2005年相比增加48.9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09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0.4%,与2005年相比减少6.2公顷。
第十七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10年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地面积分别5480.3公顷、1010.2公顷、11.7公顷和1345.1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2.0%、9.6%、0.1%和12.8%。规划到2020年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地面积分别5475.7公顷、1013.2公顷、24.2公顷和1303.3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2.0%、9.6%、0.2%和12.4%。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
规划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34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与2005年相比增加2.4公顷;规划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34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8%,与2005年相比增加10.0公顷。
2、 交通用地调整
规划到2010年交通用地面积13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与2005年相比增加9.2公顷;规划到2020年交通用地面积16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与2005年相比增加34.8公顷。
3、 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规划到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9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与2005年相比增加2.0公顷;规划到2020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0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与2005年相比增加4.1公顷。
4、 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不做调整。
第十九条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 水域调整
规划到2010年水域面积111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与2005年相比减少11.0公顷;规划到2020年水域面积109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与2005年相比减少31.5公顷。
2、 自然保留地调整
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不做调整。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条
优先布局生态用地
以通榆运河等主要河流及其生态保护区域和里下河生态湿地构建大公镇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稳定林地、河湖滩涂,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各类用地,维护生态网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
第二十一条
合理安排农用地布局
1、 耕地布局。保障优质粮油工程的耕地需要,加快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严格控制耕地的流失,加大土地复垦力度,促进耕地规模利用。
2、 园地布局。保持园地布局基本稳定,加强对现有中低产园地及新建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着力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3、 林地布局。加强里下河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以及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和农田林网建设。大力营造湖荡、里下河等湿地资源丰富地区的浅滩湿地生态林。
第二十二条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 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导向。规划期内大公镇的镇区向东和向北发展。旧城区以内涵发展为主,新建居住用地主要向东,适度向北发展。
2、 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坚持以农民住房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为指导,进行农村居民点改造。鼓励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中心村迁移,逐步集聚各自然村人口,撤销偏、小、远及布局不合理的自然村,合理调整村庄的总体布局。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
第五章
主要用地安排
第一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从严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到2010年大公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0公顷以内,到2020年大公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5.4公顷以内。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加大灾毁耕地修复和补充力度,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到2010年大公镇灾毁和生态建设减少耕地控制在17.8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25.6公顷以内。
第二十五条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等途径加大耕地的补充力度。到2010年大公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24.3公顷,到2020年补充耕地不少于60.1公顷。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海安县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规划期内大公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611.4公顷。
第二十七条
合理调整划定基本农田
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调整后,大公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614.4公顷,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611.4公顷相比多划定基本农田3.0公顷,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用地范围的市级及以下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第二节 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尤其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民生用地。各类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规划到2010年大公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41.7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8.5公顷;规划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49.2 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5.8公顷。
第二十九条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导和推动城镇土地置换。将盘活挖潜存量土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盘活挖潜工作,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通过依法转让、出租、内部调整等途径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建、扩建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存量土地资产的效益。规划到2010年大公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5.5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镇工矿用地6.9公顷;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控制在29.4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镇工矿用地66.7公顷。
第三十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鼓励按照镇村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严格限制村庄无序外扩。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规划到2010年大公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186.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农用居民点用地1.6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180.5公顷,其中新增农用居民点用地6.3公顷。
第三节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强化新增交通水利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障市级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电力能源设施用地。采用“列清单,留通道,留规模”的办法,将所有项目列入规划,并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排序安排项目的用地指标。规划到2010年大公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240.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9.3公顷;规划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268.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30.9公顷。
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
实施沿海客运专线连云港至南通段、新长铁路海安至宜兴段、连申线(东台—海安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海安船闸)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工程
针对河道的淤浅程度,对主要河道进行疏浚整治,实施里下河圩区综合治理工程、沙贲河整治工程、贲家集提水二站续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能源建设重大工程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积极发展电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统筹安排能源用地供应,优化能源用地布局。实施110千伏大公输变电工程、110千伏古贲输变电工程。
第三十五条
其他独立选址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大公污水厂、垃圾压缩式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节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农田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农田林网绿化率;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推进秸秆还田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水肥耦合一体化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七条
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规划实施必须建立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逐步削减的基础上,做到“增产不增污”。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可能造成环境重大影响的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不予供地;逐步关停生产工艺落后、高排放的企业,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空间;严禁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落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预防对大气和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
加快林地生态工程建设
规划期内,加强对现有林地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营造农田防护林网,大力开展四旁植树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依据《规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改善土地生态环境,防止开发整理不当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五节 土地整治
第四十条
土地整治任务
规划期内大公镇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60.1公顷。
第四十一条
农用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规划到2020年大公镇农用地整理总面积1266.0公顷,可新增耕地45.7公顷。
第四十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组织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规划到2020年大公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总面积2.8公顷,可新增耕地2.2公顷。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结合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全面复垦水利和交通沿线废弃地。规划到2020年大公镇土地复垦总面积14.3公顷,可以新增耕地12.2公顷。
第四十四条
土地整治重点项目安排
围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土地整治重点项目项。规划期间,大公镇安排2个土地综合整治中重点项目,1个土地复垦重点项目,2个建设用地整理重点项目。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
第四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639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8%。主要分布在镇区及中心村的外围广大区域。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六条
一般农地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143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主要分布在耕地质量相对较差和城镇、村镇及独立工矿建设用地扩展区内。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四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4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主要是现有城镇规模边界以内区域。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11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2%。主要分布在集镇和中心村及规划期内保留的农村居民点用地。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部分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九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12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条
林业用地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2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禁止占用区内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其他用地区
总面积13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主要由河流水面等构成。
第七章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五十二条
允许建设区
1、划定情况。主要布局在大公镇镇区,总面积1349.2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5.8公顷,主要分布在镇区东部和南部。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有条件建设区
1、划定情况。总面积42.8公顷,主要分布在允许建设区周围扩展边界包含的区域。
2、管制规则。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用地布局调整。区内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按照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工程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限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土地可以安排实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扩展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划修改出来,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要简化规划修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
第五十四条
限制建设区
1、划定情况: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总面积9140.1公顷。
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用途以农业生产为主导,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主要区域。区内除规划确定的独立选址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他建设用地,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第八章
村土地利用控制
结合各村实际,确定各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规划期内,大公镇安排基本农田面积5614.4公顷,涉及大公镇16个村,划定99个基本农田保护区、490个基本农田保护片,2081个基本农田保护块。
第五十六条
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与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划定各个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确定保留、适当扩大和拆旧的规模和范围,严格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控制村庄外延。到2020年,大公镇农村居民点规模控制在1180.5公顷以内,人均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统筹特色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的集中。积极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挖潜,并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第一节 加强规划制度化建设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的基本稳定。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六十条
落实规划执行报告制度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严格实行指标控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农用地转用的速度和结构,及时分析评估规划执行情况,落实规划执行报告制度。
第二节 强化规划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
第六十一条
强化规划管理的行政手段
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职能,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范围,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规划的执行情况;同时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
强化规划管理的经济手段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积极、主动地保护耕地。给予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性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实行与所种植耕地面积增减、质量升降挂钩的专项耕地种植财政补贴,提高农民保护和改良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加大对耕地改良的投资。
第六十三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土地利用变更的监控,监测规划的实施成效。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体系,评价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总结规划实施管理中的成效和不足,提出改进规划管理的对策和建议。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把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六十四条
落实耕地保护和集约利用责任制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全面启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十五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
第六十七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六十八条
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付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机制,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加大耕地保护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发优质耕地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
第六十九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实现土地规划信息化管理。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和动态监管。
第七十条
建立土地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
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和舆论宣传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把贯彻和执行土地法律、政策、规划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等构成,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数据库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划自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条款由大公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海安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成果表一
大公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
|
2005年
|
2010年
|
2020年
|
指标属性
|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
|
|
|
|
|
耕地保有量(义务量)
|
5486.7
|
5468.9
|
5461.1
|
约束性
|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
|
5486.7
|
5480.3
|
5475.7
|
约束性
|
基本农田面积*
|
5585.3
|
5611.4
|
5611.4
|
约束性
|
园地面积
|
1014.4
|
1010.2
|
1013.2
|
预期性
|
林地面积
|
2.5
|
11.7
|
24.2
|
预期性
|
牧草地面积
|
|
|
|
预期性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1568.3
|
1581.9
|
1617.2
|
预期性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1339.2
|
1341.7
|
1349.2
|
约束性
|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152.0
|
155.5
|
168.7
|
预期性
|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
229.1
|
240.2
|
268.0
|
预期性
|
增量指标(单位:公顷)
|
|
|
|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
|
17.7
|
66.7
|
预期性
|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
|
16.1
|
60.5
|
预期性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
13.0
|
45.4
|
约束性
|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
|
24.3
|
60.1
|
约束性
|
效率指标(单位:平方米)
|
|
|
|
|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
76.5
|
78.3
|
67.9
|
约束性
|
成果表二 大公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地类
|
基期年
|
近期目标年
|
规划目标年
|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
|||||||
面积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
土地总面积
|
10532.1
|
100.0
|
10532.1
|
100.0
|
10532.1
|
100.0
|
|
||||
农用地
|
耕地
|
5486.7
|
52.1
|
5480.3
|
52.0
|
5475.7
|
52.0
|
-11.0
|
|||
园地
|
1014.4
|
9.6
|
1010.2
|
9.6
|
1013.2
|
9.6
|
-1.2
|
||||
林地
|
2.5
|
0.0
|
11.7
|
0.1
|
24.2
|
0.2
|
21.8
|
||||
牧草地
|
|
|
|
|
|
|
|
||||
其他农用地
|
1355.7
|
12.9
|
1345.1
|
12.8
|
1303.3
|
12.4
|
-52.4
|
||||
农用地合计
|
7859.2
|
74.6
|
7847.2
|
74.5
|
7816.5
|
74.2
|
-42.7
|
||||
建设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城镇用地
|
15.7
|
0.1
|
23.3
|
0.2
|
45.8
|
0.4
|
30.1
|
||
农村居民点
|
1187.2
|
11.3
|
1186.2
|
11.3
|
1180.5
|
11.2
|
-6.7
|
||||
采矿地
|
|
|
|
|
|
|
|
||||
独立建设用地
|
136.3
|
1.3
|
132.2
|
1.3
|
123.0
|
1.2
|
-13.4
|
||||
小计
|
1339.2
|
12.7
|
1341.7
|
12.7
|
1349.2
|
12.8
|
10.0
|
||||
交通水利用地
|
交通用地
|
铁路
|
9.3
|
0.1
|
9.3
|
0.1
|
28.5
|
0.3
|
19.2
|
||
公路
|
116.6
|
1.1
|
118.0
|
1.1
|
124.4
|
1.2
|
7.8
|
||||
民用机场
|
|
|
|
|
|
|
|
||||
港口码头
|
|
|
7.8
|
0.1
|
7.8
|
0.1
|
7.8
|
||||
管道运输用地
|
|
|
|
|
|
|
|
||||
小计
|
126.0
|
1.2
|
135.1
|
1.3
|
160.8
|
1.5
|
34.8
|
||||
水利设施用地
|
水库水面
|
|
|
|
|
|
|
|
|||
水工建筑物
|
96.4
|
0.9
|
98.4
|
0.9
|
100.5
|
1.0
|
4.1
|
||||
小计
|
96.4
|
0.9
|
98.4
|
0.9
|
100.5
|
1.0
|
4.1
|
||||
其他建设用地
|
风景名胜设施
|
|
|
|
|
|
|
|
|||
特殊用地
|
6.7
|
0.1
|
6.7
|
0.1
|
6.7
|
0.1
|
|
||||
盐田
|
|
|
|
|
|
|
|
||||
小计
|
6.7
|
0.1
|
6.7
|
0.1
|
6.7
|
0.1
|
|
||||
建设用地合计
|
1568.3
|
14.9
|
1581.9
|
15.0
|
1617.2
|
15.4
|
48.9
|
||||
其他土地
|
水域
|
1103.3
|
10.5
|
1101.7
|
10.5
|
1097.1
|
10.4
|
-6.2
|
|||
自然保留地
|
1.3
|
0.0
|
1.3
|
0.0
|
1.3
|
0.0
|
|
||||
其他土地合计
|
1104.6
|
10.5
|
1103.0
|
10.5
|
1098.5
|
10.4
|
-6.2
|
||||
成果表三 大公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单位:公顷
|
基期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
|
规划期间净增(+)减(-)
|
期末耕地保有量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
增加
合计
|
土地
整理
|
土地
复垦
|
土地
开发
|
其他
|
减少
合计
|
建设
占用
|
灾毁
|
其他
|
|||||
规划近期
|
5486.7
|
24.3
|
17.0
|
7.3
|
|
|
30.8
|
13.0
|
|
17.8
|
-6.4
|
5480.3
|
5611.4
|
规划远期
|
5480.3
|
35.8
|
30.9
|
4.9
|
|
|
40.3
|
32.4
|
|
7.8
|
-4.5
|
5475.7
|
5611.4
|
规划期
|
5480.3
|
60.1
|
47.9
|
12.2
|
|
|
71.0
|
45.4
|
|
25.6
|
-11.0
|
5475.7
|
5611.4
|
平均增减
|
—
|
4.0
|
3.2
|
0.8
|
|
|
4.7
|
3.0
|
|
1.7
|
-0.7
|
—
|
—
|
成果表四 大公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单位: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类型
|
规划近期
|
规划远期
|
规划期合计
|
||||||
合计
|
占用农用地
|
占用耕地
|
合计
|
占用农用地
|
占用耕地
|
合计
|
占用农用地
|
占用耕地
|
|
一、城乡建设用地
|
8.5
|
7.8
|
5.9
|
27.3
|
25.8
|
16.6
|
35.8
|
33.6
|
22.5
|
1、城镇
|
6.9
|
6.2
|
5.0
|
22.5
|
21.0
|
14.2
|
29.4
|
27.2
|
19.2
|
2、农村居民点
|
1.6
|
1.6
|
0.9
|
4.8
|
4.8
|
2.4
|
6.3
|
6.3
|
3.3
|
3、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
|
|
|
|
|
|
|
|
二、交通用地
|
7.8
|
7.1
|
6.0
|
19.8
|
17.0
|
14.4
|
27.6
|
24.0
|
20.4
|
三、水利用地
|
1.5
|
1.3
|
1.1
|
1.8
|
1.7
|
1.4
|
3.3
|
2.9
|
2.5
|
四、其他建设用地
|
|
|
|
|
|
|
|
|
|
总计
|
17.7
|
16.1
|
13.0
|
49.0
|
44.4
|
32.4
|
66.7
|
60.5
|
45.4
|
平均每年占地
|
3.5
|
3.2
|
2.6
|
4.9
|
4.4
|
3.2
|
4.4
|
4.0
|
3.0
|
成果表五 大公镇土地整治项目统计表
单位:公顷
类型
|
|
调整至地类
|
合计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
|
|||
1、土地整理
|
47.9
|
|
|
|
1220.9
|
1268.8
|
|
2、土地复垦
|
12.2
|
|
|
|
2.1
|
14.3
|
|
3、土地开发
|
|
|
|
|
|
|
|
合计
|
60.1
|
|
|
|
1223.0
|
1283.1
|
|
成果表六 大公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项目用地
|
涉及村(镇)
|
备注
|
|||
总规模
|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
其中占用耕地
|
|||||||
1.能源
|
|
|
|
|
|
|
|
|
|
|
|
|
|
|
|
|
|
||
2.交通
|
沿海客运专线连云港至南通段
|
新建
|
2015-2020
|
|
|
|
大公镇
|
省级及以上
|
|
新长铁路海安至宜兴段
|
新建
|
2011-2020
|
|
|
|
大公镇
|
省级及以上
|
||
连申线(东台—海安段)航道整治工程(含海安船闸)
|
新建
|
2009-2013
|
|
|
|
大公镇
|
省级及以上
|
||
大平线(海安大公-通州平东)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市级及以上
|
||
354省道(新通扬线,海安李堡-海安南莫)
|
新建
|
2010-2021
|
|
|
|
大公镇
|
市级及以上
|
||
开发大道北延工程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晓星大道北延续建工程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农村公路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四级公路
|
新建
|
2008-201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3.水利
|
里下河圩区综合治理工程
|
新建
|
2010-2015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沙贲河整治工程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4.电力
|
110千伏大公输变电工程
|
新建
|
2011-2015
|
|
|
|
大公镇
|
省级及以上
|
|
110千伏古贲输变电工程
|
新建
|
2016-2020
|
|
|
|
大公镇
|
省级及以上
|
||
5.环保
|
大公污水厂
|
新建
|
2010-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垃圾压缩式中转站
|
新建
|
2011-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6.其他
|
新农村建设社区服务配套设施
|
新建
|
2012-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西气东输管网及配套设施
|
新建
|
2011-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城市防洪工程及配套设施
|
新建
|
2011-2020
|
|
|
|
大公镇
|
县级
|
||
合计
|
|
|
|
|
|
|
|
|
成果表七 大公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单位
|
辖区面积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一般农地区
|
城镇建设用地区
|
村镇建设用地区
|
独立工矿区
|
风景旅游用地区
|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
林业用地区
|
牧业用地区
|
其他用地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面积
|
%
|
||
大公镇
|
10532.1
|
6398.4
|
60.8
|
1437.1
|
13.6
|
45.8
|
0.4
|
1180.5
|
11.2
|
123.0
|
1.2
|
|
|
|
|
|
|
24.2
|
0.2
|
|
|
1323.1
|
12.6
|
成果表八 大公镇规划期内用地平衡表
单位:公顷
地类
|
规划基期面积
|
规划期间调整至其他地类
|
期内减少
|
期内增加
|
净增减
|
规划目标年面积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城市
|
城镇用地
|
农村居民点
|
采矿地
|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交通水利用地
|
其他建设用地
|
小计
|
水域
|
自然保留地
|
|||||||
土地总面积
|
10532.1
|
106.3
|
60.1
|
24.5
|
21.8
|
|
|
77.4
|
|
30.1
|
6.3
|
|
2.1
|
38.9
|
|
|
|
|
183.8
|
183.8
|
|
10532.1
|
|
农用地
|
小计
|
7859.2
|
88.6
|
42.3
|
24.5
|
21.8
|
|
|
60.5
|
|
25.3
|
6.3
|
|
2.0
|
26.9
|
|
|
|
|
149.1
|
106.3
|
-42.7
|
7816.5
|
耕地
|
5486.7
|
25.6
|
|
12.8
|
12.8
|
|
|
45.4
|
|
18.7
|
3.3
|
|
0.5
|
22.9
|
|
|
|
|
71.0
|
60.1
|
-11.0
|
5475.7
|
|
园地
|
1014.4
|
14.4
|
14.4
|
|
|
|
|
11.3
|
|
4.6
|
2.4
|
|
1.0
|
3.2
|
|
|
|
|
25.7
|
24.5
|
-1.2
|
1013.2
|
|
林地
|
2.5
|
|
|
|
|
|
|
|
|
|
|
|
|
|
|
|
|
|
|
21.8
|
21.8
|
24.2
|
|
牧草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农用地
|
1355.7
|
48.5
|
27.9
|
11.7
|
8.9
|
|
|
3.8
|
|
2.0
|
0.6
|
|
0.4
|
0.8
|
|
|
|
|
52.4
|
|
-52.4
|
1303.3
|
|
建设用地
|
小计
|
1568.3
|
17.8
|
17.8
|
|
|
|
|
10.8
|
|
2.7
|
|
|
0.1
|
8.0
|
|
|
|
|
28.5
|
77.4
|
48.9
|
1617.2
|
城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城镇用地
|
15.7
|
|
|
|
|
|
|
|
|
|
|
|
|
|
|
|
|
|
|
30.1
|
30.1
|
45.8
|
|
农村居民点
|
1187.2
|
2.2
|
2.2
|
|
|
|
|
10.8
|
|
2.7
|
|
|
0.1
|
8.0
|
|
|
|
|
13.0
|
6.3
|
-6.7
|
1180.5
|
|
采矿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136.3
|
15.5
|
15.5
|
|
|
|
|
|
|
|
|
|
|
|
|
|
|
|
15.5
|
2.1
|
-13.4
|
123.0
|
|
交通水利用地
|
222.3
|
|
|
|
|
|
|
|
|
|
|
|
|
|
|
|
|
|
|
38.9
|
38.9
|
261.2
|
|
其他建设用地
|
6.7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
|
其他土地
|
小计
|
1104.6
|
|
|
|
|
|
|
6.2
|
|
2.1
|
|
|
0.1
|
4.0
|
|
|
|
|
6.2
|
|
-6.2
|
1098.5
|
水域
|
1103.3
|
|
|
|
|
|
|
6.2
|
|
2.1
|
|
|
0.1
|
4.0
|
|
|
|
|
6.2
|
|
-6.2
|
1097.1
|
|
自然保留地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
期内增加
|
|
106.3
|
60.1
|
24.5
|
21.8
|
|
|
77.4
|
|
30.1
|
6.3
|
|
2.1
|
38.9
|
|
|
|
|
218.5
|
261.2
|
42.7
|
13247.8
|
成果表九 大公镇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
|
基期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调入基本农田
|
调出基本农田
|
||
面积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
大公镇
|
5585.3
|
5614.4
|
98.5
|
1.8
|
69.5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