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 海安城管 发布时间:2023-08-24 15: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对应行政权力类别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主体

备注

1

行政强制

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 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代履行;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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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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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依照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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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门卫、配电房等较小体量的单位自建配套用房建设;2、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3、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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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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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设工程未经验线: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规划实施无影响;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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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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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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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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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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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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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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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2、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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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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