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 规范流程 进一步加强域外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监管
来源: 海安城管 发布时间:2024-11-12 16:3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域外建筑垃圾处理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城管局多措并举,全方位加强域外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

一是明确处理利用的基本要求。在优先处理利用我市建筑垃圾的前提下,科学接收域外运输至我市进行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域外运输至我市的建筑垃圾,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在确保环保达标的前提下进行处理利用。域外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卸载、添加建筑垃圾,不得遗撒、泄漏,不得在指定接受和处理利用企业以外倾倒、堆放或送至其他地点处理利用。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总量适当、来源明确、落实去向、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监管到位”的原则进行管理,与生态环境、公安、交运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对输入我市的建筑垃圾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是明确处置核准的规范流程。由我市确需接收和处理利用域外建筑垃圾的单位,对接联系域外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填写《建筑垃圾跨区域统筹处理利用信息单》(以下简称《信息单》、见附件),由我市建筑垃圾接收单位加盖公章后,向域外建筑垃圾排放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处置核准许可手续。经我局现场勘查和属地区镇城管队伍确认,反馈排放地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处置许可材料之一。域外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取得处置许可手续后,须将《信息单》依次经排放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运输单位和我市接收单位以及我局确认后,方可进行跨区域统筹处理利用。属于省外排放的建筑垃圾,还应按照规定向排放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备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运输。

四是明确现场检查的规范标准。由我局和属地区镇城管队伍负责对域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施检查或抽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排放地城市管理部门。域外建筑垃圾原则上应通过水运的方式运输至我市境内,运输时应携带排放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手续、《信息单》、建筑垃圾环保检测报告等供执法人员查验。对于需要在我市陆路运输的域外建筑垃圾,我市的建筑垃圾接收单位应与经我局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将建筑垃圾交其使用专业车辆进行运输,运输时需持有每车次(航次)的《信息单》备查。我市的域外建筑垃圾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定期核查《信息单》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告排放地城市管理部门和我局。(法规科 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