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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城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8-24 发布日期: 2016-08-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6-08-2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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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和维护,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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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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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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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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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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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城市家具street furniture 城市中广泛存在的公交候车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休闲座椅、道路护栏、交通标志牌、指路标牌、广告牌、花钵、健身器材及儿童游乐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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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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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公共场所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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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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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店招标牌设施 shop signs 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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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清扫sweeping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垃圾的扫净及清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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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保洁clearing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水面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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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道路绿地 road planting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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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街景和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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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街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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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遵循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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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和当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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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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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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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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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若需封闭,应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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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分界,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绿篱、栅栏、围墙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临街单位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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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遵循下列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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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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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地高度不低于2m;置于地面的大型空调室外机应加罩包装美化,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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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人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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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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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沿街建筑物遮阳(雨)篷应设置规范,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并保持同一水平线,下沿高度不低于2.4m,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m,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缘;陈旧、破损的遮阳(雨)篷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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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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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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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应出现经营机动车修理、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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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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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城市各种街头雕塑、街景小品和城市家具应遵循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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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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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兼顾实用性和观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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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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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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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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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3.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 3.2.6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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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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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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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施工方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墙等封闭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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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各类工地围挡、围墙设置应遵循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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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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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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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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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等施工工地刚性围挡、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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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围挡、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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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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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应分别放置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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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高压冲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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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各类工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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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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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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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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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应出现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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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得向街道、广场排放油烟;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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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识,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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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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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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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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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并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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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市区内不应出现废弃的各类杆、箱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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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宜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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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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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道路、桥梁路面应保持平整,无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应保持完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不宜出现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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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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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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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出新。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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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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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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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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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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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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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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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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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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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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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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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设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设施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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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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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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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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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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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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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窖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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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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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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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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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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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且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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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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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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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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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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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lO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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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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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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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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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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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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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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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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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应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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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宜在道路绿化侧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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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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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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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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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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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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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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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店招标牌应当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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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店招标牌宜采用发光材料或者安装照明设施,宜采取内打光方式,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并按规定时间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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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店招标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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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多层多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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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一店多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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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一个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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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底板色彩应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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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沿街二层以上单位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标牌,可在建筑物底层大厅内设置标牌,有广场的可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也可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集中设置单位标牌,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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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以大楼冠名或单一产权的建筑物可在建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牌,采用镂空发光字等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24小时营业的单位(如自助银行等)宜在建筑底层立面设置挑出式小灯箱,应加强该类户外广告媒体的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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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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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传统风貌区域店招、标牌设置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各类店招、标牌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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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传统形式建筑设置店招、标牌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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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的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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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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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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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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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装饰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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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除了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J 146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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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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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在同一条道路上,路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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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路灯灯具应高效、节能,美观,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等情况;反光器干净整洁,表面无明显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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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路灯装灯率应保证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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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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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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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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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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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高度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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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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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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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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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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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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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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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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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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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含所有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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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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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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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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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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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照明设施应按当地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照明设施宜使用绿色、环保和节能新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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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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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造成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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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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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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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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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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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新建工程的景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设置、同步交付使用;设施安装完成后,应由业主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入当地的夜景灯光集中控制系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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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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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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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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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必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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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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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及时清除。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DGJ32/TC Ol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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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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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公共厕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规范设置标识及指示牌。各类公共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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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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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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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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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公厕应保持环境整洁、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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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垃圾转运站应保持场地整洁,无洒落垃圾,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纳管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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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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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生活垃圾宜采取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其收集运输应密闭化、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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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粪便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抛洒、泄漏或者飞扬。运输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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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施工作业单位在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粪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作业时,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且应及时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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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市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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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商店、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足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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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经批准的疏导点、便民摊点(事)及流动售货车、修理点、瓜果临时销售点、蔬菜销售网点等网点应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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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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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应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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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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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其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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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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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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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居住区应在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导向牌、标志牌,字迹清晰完整;住宅小区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应设置规范,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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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居住区内娱乐、休闲、健身、雕塑等公共设施和绿化、广场等场所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

\r\n

7.3.3 居住区内公共绿化应养护到位,不得出现侵占绿化用地现象,不得毁绿种菜。

\r\n

7.3.4 居住区内垃圾房(桶)、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配备齐全,居民住户垃圾应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

\r\n

7.3.5 居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居住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乱搭乱建和乱拉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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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居住区的建(构)筑物屋顶(顶棚)、平台、雨篷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不得乱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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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居住区底层用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不得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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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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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城郊接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实行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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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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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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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道路绿地布局应合理,植被养护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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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道路绿地的绿篱应以低矮灌木和花、草为主,且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并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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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形成林荫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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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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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道路绿地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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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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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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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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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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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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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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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4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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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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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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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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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城区内道路绿地、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lm2以上的泥土裸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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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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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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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穴应采用绿化或硬质覆盖物遮盖,无泥土裸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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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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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道树的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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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路缘石lOcm以上,路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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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识,且应统一管理、分类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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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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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公共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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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公共水面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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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必须采取固定措施,无裸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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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公共水域岸坡不得堆积废弃物,沿河、湖各类绿化设施、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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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禽家畜等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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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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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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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城区河道停泊船只不得用作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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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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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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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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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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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公众对城市市容环境面貌要求的提高,原有《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GJ32/TC Ol-2004(以下简称“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与目前的现状和要求不相适应。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面貌,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有必要对相关条目进行调整,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作为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面貌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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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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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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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街景和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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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街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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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由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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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由县级以上城市政府自行设定,并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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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为了便于执行,本条明确了作为临街分界的隔离,绿篱、栅栏、围墙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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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未对沿街建筑物遮阳(雨)篷做禁止性规定,本条从其规定,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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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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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出新。建议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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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构筑物或临时性占道设施,在到期或使用结束后,设置人若不及时拆除,将会形成街头垃圾,既影响市容市貌又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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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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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各种工地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同时也给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周边行人的安全,必须设置围墙、围栏设施,且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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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城市工地抛洒滴漏现象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而且由于出入车辆运行线路较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通过工地自身强化管理和对出入车辆的冲洗,能够显著降低这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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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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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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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广场、公园、地铁(轻轨)沿线、地下人行通道等,同时也包括各类因城市建设而新增的供全体市民享有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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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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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是城市最为重要的场所之一,也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赖以运行的基础,故单列一章,分别从道路路面、附属设施、停车秩序和车容整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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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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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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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情形。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的,都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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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店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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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不得“一店多招”设置指的是在同一立面不得出现两块及以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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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本条规定的底层店铺相关情形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J 1464.14.1条相符,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考虑到同一店铺有不同朝向店面时的实际需要,允许在不同方向各设一块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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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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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针对城市景观照明可能对居住、交通、环境造成的光污染、安全隐患及生态影响等,本条提出具体控制要求。其中第6.3.4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与《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8.0.4条第2款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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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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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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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条中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建筑物立面整洁和绿化完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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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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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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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是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8.1.8 古树、名木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8.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本条与《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5.0.9条相同,强调了对于城市绿地的维护和对绿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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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公共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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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岸边一般指水域陆域部分,包括滨水的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具体范围可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