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30 15:44 累计次数: 字体:[ ]

接受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海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我单位行使,现公示如下:

一、委托机关: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二、接受委托单位:海安市角斜镇人民政府

三、受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3.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事故隐患有紧急处置权。

4.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含为行政处罚所开展的检查、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接收等工作)。

5.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委托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角斜镇人民政府受委托事项,不包括《市政府关于公布角斜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清单的通知》(海政发〔2019〕41号)公布的权限目录中涉及的64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类事项。

四、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其自己承担。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五、委托期限: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

(海安市角斜镇人民政府)

2023年 5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