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bhxq/2023-00076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滨海新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29 发布日期: 2023-09-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滨海新区 发布时间:2023-09-12 16:09 累计次数: 字体:[ ]

港区发〔2023〕45号

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各村(社区),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减灾委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区减灾办制定了《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8月29日


 

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架构

第一条  区减灾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南通市、海安市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党的领导,大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着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区减灾委是区管委会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下,在省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减灾委设主任1名,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分管防灾减灾救灾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区班子成员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减灾办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由分管防灾减灾救灾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1名,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

第四条  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变更,报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印发通知;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向区减灾委报备。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区减灾委在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村(社区)、各局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市委、南通市政府、海安市市委、海安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中央、省、南通、海安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度。

(三)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协调推动建立现代化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五)统筹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

(六)统筹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七)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区减灾委领导职责。

主任:负责领导区减灾委各项工作。

常务副主任:协助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开展区减灾委各项工作。

副主任:协助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组织开展减灾委有关工作,组织召开区减灾委专题会议和市减灾办会议,签发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文件和市减灾办文件。

第七条  区减灾办在区减灾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村(社区)、各局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市委、南通市政府、海安市市委、海安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中央、省、南通、海安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跟踪督办市减灾委会议议定事项和市减灾委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统筹自然灾害应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五)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六)统筹推进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重点时期、灾害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落实临灾防范措施。

(七)负责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减灾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区减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九)承办区减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等工作。

(十)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减灾办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指挥部发挥各自职责作用,无缝衔接“防救”,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现全灾种统筹应对,全过程统一管理,全天候积极防范,全力量有效协调。平时,区减灾办侧重日常状态下的“防”和“救”的准备;进入汛期、森林防火重点期等,配合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森林防火做好“防抗救”的相关工作。急时,按照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由有关灾种指挥部负责响应状态下“救”的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区减灾委工作制度。

(一)区减灾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区减灾委全体会议需经主任批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议题一般包括:报告当前区内外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发展重大政策;审议上年度工作情况,部署下年度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协调跨区镇、跨地区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其他需要由区减灾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具体会议议题由区减灾办根据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各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确定。

(三)区减灾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批准。会议议题由区减灾办征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按程序报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批准确定。

(四)出台重要文件由区减灾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减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正式印发,必要时提交减灾委全体会议讨论。

(五)区减灾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连同区减灾委印发文件,由相关成员单位和村(社区)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办负责跟踪督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纳入考核。

(六)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七)区减灾委成立专家库,由国家和市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为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区减灾办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区减灾委联络员会议、减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或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二)研判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减灾办负责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会商、灾情会商,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组织会商。会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重点涉灾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是总结分析灾情特点,综合分析研判各类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防范重点及应对措施,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建议,区减灾办根据会商研判结论编制风险形势分析报告。重点时期、预警预报发布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发生后,区减灾办及时组织应急会商,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发布综合风险提示。

(三)专题工作研究制度。根据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专题研究。主要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专题研究会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或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四)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工作督查制度。根据区减灾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和文件要求,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报告。

(六)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区减灾委领导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减灾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减灾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减灾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