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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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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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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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海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组织制订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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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按授权权限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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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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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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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监督部、省、市在海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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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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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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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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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法监督检查经贸、文化、体育等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职业中毒、职业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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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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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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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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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