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来源: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16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海安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海安市角斜镇人民政府、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海安市大公镇人民政府、海安市墩头镇人民政府、海安市白甸镇人民政府、海安市南莫镇人民政府、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海安市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海安市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海安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海安市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3.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事故隐患有紧急处置权。

4.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含为行政处罚所开展的检查、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接收等工作)。

5.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委托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4日